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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81号

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村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酒后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宣城市区豆腐巷出发,当车行至响山路与新城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9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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