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583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11998********,土家族,高中,东莞市**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23时50分许,黎某某醉酒驾驶粤SX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布隆工业区一横路13号路段倒车时,与处于停放状态的粤SD6****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正航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4.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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