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路**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C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珠海市高栏港区平沙镇平东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农场路段时,被民警设卡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