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籍贯广东省东莞市,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3时3分,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9****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海印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0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