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黎克琳,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106196306120510,汉族,高中文化,南宁市桂果香果品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南路37-1号1栋40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华强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克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黎克琳驾驶桂AED115号小型客车沿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虹桥路口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黎克琳有酒后驾车嫌疑,随后民警带被不起诉人黎克琳到广西区妇幼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待检。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黎克琳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92.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克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低,未发生交通事故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克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1061963********,汉族,高中文化,南宁市**果品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华强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驾驶桂A****5号小型客车沿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虹桥路口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随后民警带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到广西区妇幼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待检。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92.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低,未发生交通事故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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