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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5********,汉族,高中文化,烤烟辅助人员,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兰乔圣菲**期**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3时27分许,黎某某饮酒后驾驶贵F16**6号小型轿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区奥莱国际出发回家,行至毕节市七星关区大兰路人行道处,与过路行人争吵引发肢体冲突后报警。民警出警发现黎某某系酒后驾车,遂将其移送至交警部门处理,交通警察随即将黎某某带至毕节市七星关区关爱医院抽血检验。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4.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黎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偶犯;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驾驶距离较短、未造成严重后果,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在凌晨时段,可不认定为人员密集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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