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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村**号,现住闽侯县**乡**村**工业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闽侯县上街镇红峰村一家饭店饮酒后,驾驶赣******小车从该店出发,沿国宾大道往竹岐乡方向行驶,途经**道**街镇**村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2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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