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牌为渝AV****的小型轿车,从九龙坡区巴国城喜糖大酒店行驶至九龙坡区巴国城后门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值为:94mg/100ml。随后民警将黎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黎某某静脉血内乙醇含量为115.0mg/100ml。
被不起诉人人黎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的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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