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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4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 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州市**街道****号。2009年、2011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高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于2020年5月1日21时10分,在本市**路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未能证实黎某某驾驶机动车时的酒精含量达到构罪标准,未能证实黎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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