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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罪)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862号

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安岳县**镇**街**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安岳县龙台镇商业街往安岳县第四人民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龙台镇下码头街十字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2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程度低,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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