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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一部刑不诉〔2020〕Z4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西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9日将该案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以黄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下简称“黄某甲组织”)在湛江市霞山区**国际**栋**楼以**非融资投资担保公司为平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非法放贷违法活动,且将“套路贷”和暴力、“软暴力”相结合,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

2017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黎某甲在向“黄某甲组织”借高利贷,后因无力偿还借款,被迫加入“黄某甲组织”,作为该组织的催收人员帮助该组织催收高利贷,且为“黄某甲组织”介绍借款人,并收取相应中介费。被不起诉人黎某甲加入“黄某甲组织”所获取的收入全部被黄某甲拿来抵扣借款利息。

本院认为,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甲不起诉。

被扣押的华为手机1台、苹果手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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