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37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居委****区**号**房。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以合同诈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在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经营**票务代理中心的陈某某(另案处理)发现网络订购机票平台**网与**航空公司的退票程序存在漏洞,订一张票可以利用漏洞先后分别找**网和**航空申请二次退票。之后,陈某某分别告诉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练某某上述漏洞。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间,陈某某及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练某某分别用了28个身份订机票,生成订单23个订单,通过二次退票方式骗取**旅运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际航空旅行社**旅行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人民币231602元。其中,被不起诉人练某某实施诈骗3笔,共计人民币23315元;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诈骗8笔,共计人民币64207元;陈某某实施诈骗17笔,共计人民币144080元。
2020年1月16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在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分别抓获陈某某及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练某某。
2020年2月26日、27日,陈某某、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练某某合共退赔**旅行人民币250000元后,分别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黎某某是从犯,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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