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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别名:**),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64********,回族,农民,文盲,住海原县**区**居委会**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24日被海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海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9月30日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9日,海原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到海原县老城区黎明居委会田某某家下发《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但田某某家只有未成年子女,限田某某于当日14时前,将其宅基地违章建筑自行拆除。海原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在未制作书面强制拆除决定书和进行强拆公告,也未告知田某某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情况下,于2015年5月13日9时许,派执法人员到田某某家进行强行拆除。黎得全、黎某某闻讯赶到田某某家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后,黎得全打电话叫来黎应财等人,对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将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堵在田某某家长达两个多小时。执法人员报警后城关派出所民警才带执法人员从田某某家离开,造成现场大量群众围观,田某某家违章建筑未能被拆除的恶劣影响。

本院认为,海原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前,既未制作书面的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给田某某,也未进行公告告知田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违反了保护执行职务时对方的权益所必要而且重要的程序要件,故海原县城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公务活动程序违法。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海原县城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活动中虽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但因本案执法人员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程序违法,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从而阻却了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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