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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新区*******二期**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由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7日经丰都县公安局决定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区分局铜罐驿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

辩护人周剀,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2月4日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丰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与李某甲、刘某甲、田某某(在逃)合伙向李某乙(身份待查)拿取网络赌博盘口,聘请余某某担任操盘手负责上下分,组建“环球国际”等微信群、QQ群组织参赌人员刘某乙、周某某、王某某等人以重庆时时彩官方开奖结果为赌具,一分兑一元的方式参与网络赌博,并从中赚取赔率差价、流水返利。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1月14日,王某某在该赌博群输39090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都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及李某甲、刘某甲、余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及的赌博网站的相关情况、参与人赌博的具体情况、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等人是否营利以及营利数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0316

附: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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