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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抢劫、信用卡诈骗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街道**村**号,现住内江市市中区**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抢劫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抢劫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先后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6月24日两次退回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补充侦查,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于2020年7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2018年5月与被害人严某甲离婚,离婚后由于育有两子,无其他住房,仍旧生活在一起,由于黎某某想挽回严某甲,所以对严某甲在外面交往男朋友心怀不满。2019年12月2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怀疑严某甲要去找她的男朋友,遂跟随严某甲和其女儿严某乙在内江市市中区乐贤街道电厂附近一起上了208路公交车,在公交车上黎某某要求严某甲下车,严某甲不搭理,双方发生争执,黎某某遂在公交车上对严某甲进了辱骂殴打,用手打了严某甲头部用脚踢了严某甲下半身,并强行将严某甲随身携带上的两张银行卡、两张农村信用社社保卡、一张身份证强行拿走。此后严某甲在黎某某的要求下将密码告诉黎某某。在内江市大富豪公交站下车后,黎某某用获取的严某甲的银行卡、社保卡取了共500元。黎某某又于2020年1月10日、1月11日用严某甲和严某乙的社保卡在银行ATM机共取走6800元,其中从含其女儿严某乙社保卡上的取走3400元。2020年2月28日23时许,黎某某和严某甲在租住的内江市市中区**道**号**栋**单元**楼**号房屋内发生争执并引发冲突,严某甲报警遂案发。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公交车上强行拿走被害人严某甲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的行为,系因婚恋纠纷引发,其目的是出于泄愤,想阻止严某甲去找男朋友,不想让严某甲的钱给其他人使用,系情绪发泄,其主观上不具备抢劫犯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故意,不构成抢劫罪。黎某某取走严某甲及其女儿严某乙银行卡、社保卡钱款的行为,不应与其在公交车上的行为分割评价,不属于冒用信用卡,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上,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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