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9日被正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与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正安县人民法院判决,黎某某赔偿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24326.64元。判决生效后,因黎某某未履行法院判决,陈某某向正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黎某某支付赔偿金26608.34元,并与陈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0年6月19日正安县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准许陈某某撤回执行申请。后因黎某某未按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陈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以邮寄的方式向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黎某某拒绝接听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电话并隐藏自己行踪,并在其名下信用社账户有大额资金出入的情况下仍不履行赔偿义务,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黎某某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采取措施履行法院生效裁定规定的义务,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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