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4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府前路锦绣新天地9号120商铺原美理发室内,因家庭矛盾与被害人来某发生纠纷,期间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将被害人来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来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
1.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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