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女,1948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号码440822194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号,现住该址。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黎某某将被害人许某某推倒在地,并持竹竿敲打被害人许某某的手部、脚部致伤。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赔偿人民币9000元给被害人许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许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许某某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