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因琐事与张某某在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镇**车行附近发生争吵、推搡。矛盾升级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持刀,张某某持一把铁垃圾铲相互斗殴,其间,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持刀划伤张某某的右腕部、左食指。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右桡骨远端背侧劈裂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2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某人民币8.5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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