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苏某某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早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本区**镇**村**队搅拌厂对面的耕地,因权属问题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纠纷并互殴,致被害人黄某某右手掌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因外伤致右手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同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已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5万元并获谅解,该赔偿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获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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