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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5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号**房。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本市海珠区五一北18号五至六层楼梯间,因上下楼梯避让问题与被害人廖某某发生口角纠纷,继而相互殴打,期间黎某某用拳头以及钥匙殴打被害人头部,致其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随后,黎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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