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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9日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在北流市**镇**桥**室内打麻将娱乐,次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用拳头对李某某进行殴打,造成李某某的左侧上颌骨折、左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事后,经调解,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1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黎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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