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5,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现住贵州省德江县**镇**村**组,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与田某、黎某顺等人在德江县泉口镇先田村黎守成家里打麻将。其间,黎某某与田某因赌资支付问题发生口角,相互辱骂。田某随手拿起玻璃杯子砸向黎某某,被黎某顺等人拖开。而后,黎某某与田某相互推搡,黎某某用拳头将田某鼻子打伤。伤后,田某拨打报警电话,黎某某离开现场。民警到现场后,将黎某某等人传唤至派出所调查。经鉴定,田某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与被害人田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履行。2020年6月28日,被害人田某出具谅解书,希望司法机关对黎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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