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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1〕9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儋州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与其舍友被害人李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天瑞工业区门口,因琐事发生纠纷,后黎某某用啤酒瓶将李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李某某右手多处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5日13时许,公安机关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报警称其在天瑞工业园门口被人殴打,民警赶至现场将黎某某和李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2020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已经与对方达成和解,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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