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盐检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 1968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011968********, 汉族, 高中文化, 政治面貌系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深圳市盐田区**路**号**,无业。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6时许,被害人伍某某与其丈夫即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盐田区**路**号**的住处,双方因协商离婚事宜发生口角,伍某某被黎某某殴打致伤。2019年3月20日,被害人伍某某向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盐田派出所提出伤情鉴定。2019年5月28日,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初步鉴定,伍某某鼻骨及左侧上额突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事后黎某某对伤情鉴定意见存有异议,于2019年6月23日向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提出重新申请鉴定要求,盐田分局盐田派出所办案民警于2019年7月5日将被害人伍某某带至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再次鉴定,2019年7月9日,经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伍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二级轻伤。由于被害人伍某某考虑家庭情况,于2019年7月26日提出刑事谅解书。
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伍某某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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