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72********,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镇**村**片**组**号浏阳市**镇**村**栋**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8年5月3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因家庭琐事,在本市**镇**村**片**组**号自己家中,与其妻子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吵,继而持一不锈钢垃圾盆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左手手指打伤。经浏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黎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现场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病历资料、受伤照片、谅解书、悔过书、申请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且该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已深刻反省自己的过错,被害人王某某请求免予追究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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