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19〕65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因工作问题与被害人梁某某产生纠纷,随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将被害人梁某某踹倒在地,致被害人梁某某右肱骨大结节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与被害人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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