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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51977********,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现住武某某**镇**村委**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 月1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和李某某因琐事在武某某黄茆镇食品站屠宰场围墙外面水利沟边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发生互殴,黎某某执电动车的锁头敲打李某某的头部,造成李某某头部受伤。经武某某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势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黎某某主动向李某某赔偿了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2000元人民币,并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同时,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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