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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47号 

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2********,汉族,大学专科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镇**村**组**号,现住礼县**镇**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16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害人李某某,男,生于199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6281991********,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

本案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系被害人堂妹夫)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撕扯,撕扯过程中黎某某致使李某某受伤。经诊断:1.胸部损伤;2.肋骨多处骨折(左侧6-10 肋);3.肺挫伤。经甘肃省礼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强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黎某某能及时到案,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黎某某到案后能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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