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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瓮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曾用名无,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街道*******号余庆县********片区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1时20分许,不起诉人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J*****号小型轿车由瓮安县**镇**方向往**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省道****公里***米处(瓮安县******路段)时,车辆右侧后视镜刮擦被害人王某某,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倒地后重型颅脑损伤,送瓮安县人民医院抢救后于2020年4月16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瓮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不起诉人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具有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初犯、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量刑情节。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投案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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