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3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西安市鄠邑区**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酒后驾驶陕A****6号机动车,沿鄠邑区惠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余下转盘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17.5mg/100ml,后经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00.6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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