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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滥伐林木案)_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67********,壮族,初中文化,**供电所职工,住广西宁明县**乡**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根据**供电所安排清理所管辖高压电线路下林木安全隐患的工作任务,与雇请的民工一起排查及清理高压电线路下面的林木及竹林,排查到派阳山林场公武分场16林班时,发现派阳山林场公武分场种植的尾叶桉接触高压电线,并被高压电线扫断树尾,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黎某某与雇请的民工黄某甲、黄某乙等人一起砍伐已接触高压电线的尾叶桉。经祟左佳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林业工程师马某某和徐某某到案发现场对被滥伐的林木现场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被滥伐林木树种为尾叶桉,被滥伐株数为210株,被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5.2立方米,滥伐林木面积0.13公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客观上虽然造成了15.2立方米林木被滥伐的结果,但其是执行政府部门工作任务,为排除高压电线路下林木的安全隐患而砍伐林木,主观上没有滥伐林木的故意,不构成滥伐林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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