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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绰号“某某”),男, 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6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横县**镇**路**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14日横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11日、2018年11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28日、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横县**镇**村委**村“**岭”上采伐林木。2018年3月27日黎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被横县公安局查处。经广西盛麒科技有限公司对伐区进行了调查鉴定,认定采伐林木树种为巨尾桉,采伐林木面积为100.5亩,采伐林木蓄积量为1190.2立方米。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因患病于2018年9月20日死亡。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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