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66********,汉族,初中文化,**社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在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为了栽植桢楠树,2018年12月8日与牟某某签订荒山承包转租协议,牟某某将位于**村**组的52.4亩茶园转包给黎某某,黎某某支付至2023年的承包费15万元。
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7月13日,黎某某雇请黄某某等人将52.4亩茶园中的茶树砍掉。之后,为了避免茶园中的天然次生林木影响桢楠树生长,黎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黄某某等人将茶园中的林木砍掉。在砍伐的过程中,黄某某等人还误将相邻的吴某某、李某某的林木砍掉。
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采伐林木树种为青榨戚和盐肤木等硬阔叶树,总株数714株,总蓄积量为53.5立方米。
在侦查中,黎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2020年2月16日-3月5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黎某某申请经**镇政府同意后,雇请当地农民32人,对52.4亩茶园除存在承包纠纷的约2亩左右外全部栽植了桢楠树,共栽植桢楠树苗2万余株,支付起苗、运输、移栽费用和苗木成本合计8.6万余元。有纠纷的土地,黎某某赔偿了李某某被伐林木损失2000元,雇人挖好栽植穴后,由李某某全部栽植了黄柏树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补植复绿修复生态效果显著,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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