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4〕2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200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2003********,*族,大专文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镇**居委会**组**号,住佛山市禅城区**街**巷**号**房。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2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驾驶电动车送外卖途径禅城区汾江南路季华园地铁站C出口,看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出于贪念心理,用梅花扳手将摩托车的排气管拆下来,连同排气管的保护罩和固定支架一起盗走放于家中。经鉴定,被盗的排气管价值人民币8174元。
2023年11月22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街**巷**号**房内抓获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缴获上述排气管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3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4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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