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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盗窃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公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女性,仫佬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7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剑阁县**乡**村**组**号**号,群众,务农,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盗窃罪,剑阁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侦查,2019年12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黎某某在向余某某借钱时发现余某某随身携带有大量现金,随即心生盗窃之念。2019年12月18日0时许,黎某某潜入余某某卧室内,将余某某646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盗走。2019年12月21日,黎某某因担心自己犯罪事实被发现,找到余某某将其被盗的手机归还给余某某。2019年12月30日,黎某某主动退还赃款6460元。事发后,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赔赃款赃物取得失主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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