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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失语者),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7********,壮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7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到来宾市兴宾区东南三轮百货小区内盗走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那里的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盗窃得手后,黎某某将三轮摩托车开回来宾市兴宾区廖村旁的甘蔗地。公安机关破案后,黎某某带公安人员将被盗三轮摩托车找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谭某某。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柒元整(¥2567.00)。案发后,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谭某某修车费1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且系失语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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