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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83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6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黎某某伙同“老某某”(身份待查)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秀东路明珠广场门口大英天桥处,将被害人毛某某放在外套左边口袋内的黑色华为P10 Plus手机盗走,“老某某”将盗窃得手后的手机转交到黎某某的手上之后逃离现场。黎某某准备逃离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盗窃手机被当场扣押。

经海口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黎某某盗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35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倪承山

                              检察官助理:王伟鹏

                              书  记  员:陈佳佳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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