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0〕Z62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琼海市**镇**路**号**宿舍楼。因赌博,于2018年6月2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2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来到琼海市嘉积镇东风路中国建设银行琼海支行的一台ATM存取款机处准备存钱时,该台ATM存取款机的存款口自动打开并弹出一叠百元面额的钞票。黎某某见状后便将弹出的7000元人民币取走,并骑摩托车离开了现场。接着,黎某某来到琼海市嘉积镇人民路的一家中国建设银行处,将盗走的7000元存入了自己的建设银行卡中。经查明,该ATM存取款机弹出7000元人民币系被害人郑某某在存款后没有点击确认导致。
另经查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黎某某从银行取出7000元交由办案民警扣押,办案民警已将扣押财物发还被害人郑某某,郑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悔罪、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扣押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廖光平
检察官助理:彭 倩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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