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不诉〔2020〕Z40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6月18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联系废品收购站人员朱某某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工地,秘密将放置在工地工棚集装箱顶部的被害人蔡某某所有的约230公斤门窗铝合金铝材非法出售给朱某某,朱某某将铝材用货车运走,黎某某获款2380元人民币并耗用。2020年1月10日黎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铝材价值262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赔偿被害人蔡某某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取得蔡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黎某某系初犯,并且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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