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社,现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与王某某在陵水县椰林镇文化体育广场处售卖椰子时,王某某看到被害人邓某某停在附近的电动二轮车车头凹槽处有一部手机,黎某某、王某某二人遂将邓某某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520元。
2020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被抓获归案。涉案手机已归还被害人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发还清单;
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被盗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丁文娟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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