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10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12日16时至5月16日8时期间,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三水区**街道**大道**花园**座楼下的一辆黑色女装UM125T-C铃木牌两轮摩托车被盗。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镇一河道旁看到路边停放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车牌号为粤A9****,遂将该摩托车盗走自用。2019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驾驶悬挂粤A9****车牌的摩托车途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居委会**路**商场对开路段时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勒流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8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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