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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445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赖健军,广东聚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梁某甲(另案处理)在梁某乙(另案处理)的安排下,驾乘一辆自吊车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大道河堤边给被害人赖某某运走两个用于临时住人的集装箱板房时,发现在河堤边的集装箱旁边有一艘废旧铁船和一些废旧钢板。当天20时许,梁某甲梁某乙黎某某驾乘自吊车到该河堤边盗窃了上述的一艘8吨重的废旧铁壳船和约500公斤的废旧钢板等到他们居住的南海区**路**酒店旁边收藏。次日上午,梁某乙安排梁某甲黎某某驾乘自吊车将上述盗得的物品运到一废品站销赃得款人民币12900元,后梁某乙分得人民币6300元、梁某甲分得人民币3600元,黎某某分得人民币3000元。 

经鉴定,被盗窃的重8吨的废旧运泥开底船壳价值人民币19920元、重1064.8公斤的废旧钢管价值人民币2651元、重500公斤的废旧钢板价值人民币1245元,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3816元。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于2020年5月7日被民警抓获,其对上述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6月19日,梁某乙家属和梁某甲家属各赔偿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30000元、黎某某家属赔偿曾某某人民币20000元,曾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梁某乙黎某某梁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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