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社区居委会**组,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饮酒后从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下楼倒垃圾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住处的**房房门未关,于是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进入**房,在客厅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红色小米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83元)盗走,然后立即离开现场。2020年2月1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被民警抓获归案,并退回被盗手机。事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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