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249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市场监督局门口,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559元的爱玛牌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购车发票、谅解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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