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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镇**村**号,现住柳州市**路**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及丈夫张某某(另处理)到本市城中区**路温**小区工地务工时,看到工地南门路边人行道上有一辆黑色的上海立马牌电动车未取钥匙,而后二人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70元。

2020年10月8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自动投案,并主动退还其盗窃所得的电动车。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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