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30日,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5月24日补查重报。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找到犯罪嫌疑人黎某某,通过所认识的广西贵港市**回收有限公司开具税票,因为陈某某的**废旧店经营范围是不需要给国家缴纳税点的,大型废旧公司因为每年都有交易任务认定买卖中交纳定额的税费给国家,超过任务的税费后国家都会反税给回大型废旧公司,这样**废旧店就可以从中分享得国家退税给贵港废旧公司的部分税费,贵港废旧公司也从国家退税中既获利部分税费,陈某某承诺给黎某某好处费。到2019年5月8日,**集团发现废铁回收过程中废铁被盗,随后黎某某潜逃,2019年11月29日到我局自首,黎某某到我局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覃某某在黎某某到案后的传讯问话中承认了自己盗窃的事实,2019年5月在陈某某的介绍下覃某某进到**集团**厂,负责废铁现场切割,覃某某发现陈某某与黎某某都很少在工地,于是心生贪恋,在2019年5月5日,司机姚某某第一次到*厂装满废铁出来后,覃某某安排其将废铁先拉到百色市右江区金三角的一个停车场卸下一部分货再到**煤矿过地磅,过磅完再开回金三角卸货,后再装到**废铁回收处卖,5月7日,新来的司机张某某与姚某某的车辆同品牌同车型,在覃某某的安排下将自己所驾驶的平头车车牌桂A****5换上一块同样车牌为桂L****6的车牌,进入**厂装货,5月8日,张某某从*厂拉废铁出来到百林桥附近时,黎某某安排将放行的材料交给姚某某,由姚某某开着昨天其在**废铁回收处装的废铁到东怀过地磅,以小换大调包的方式进行盗窃,当日被民警抓获。2019年5月28日,经百色市右江区发展和改革局认证,百色**集团有限公司被诈骗案中车牌桂L****6车上18.23吨的废铁价值肆万柒仟肆佰柒拾陆整(¥47476.00元),百色**集团有限公司被诈骗案中车牌桂A****5车上47.36吨的废铁价值壹拾贰万叁仟壹佰叁拾陆元整(¥12313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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