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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262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66********,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被害人龚某某位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五路207号的乐清市拓石石材有限公司里,窃走一箱放在一楼门口的白酒。该箱白酒内有BUSTER二锅头17瓶、 500ml珍藏级剑南春1瓶、500ml十五年剑南春2瓶、杜康牌白酒9瓶、500ml茅台液1瓶、100ml珍藏级剑南春2瓶、鑫帝二锅头10瓶。经鉴定,被盗白酒共计人民币4746元。现白酒已返还给被害人龚某某并已取得谅解。

2020 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主动到乐清市盐盆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民事部分已调解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其他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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