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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63********,汉族,高中文化,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汉市洪山区**百货网店经营者,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园**栋**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加入湖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恒定体系”传销组织后,以推销**的产品为名,采取歪曲国家扶持“三农”政策,虚构、夸大湖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投资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费用购买真正价值与价格严重背离的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恒定体系”发展会员获得返利的资格,累计发展会员(去重后)5269个,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会员缴纳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081,0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28,772.00元;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且系**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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