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74********,汉族,中专文化,贵安新区**乡**村原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住贵阳市花溪区**小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3日我院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贵安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5年8月,贵州**房屋征收事务有限公司王某某将**村第一笔拆迁款68万元钱,在**乡黎某某和涂某某的投资公司办公室交于二人,但黎某某和涂某某二人并没有将这68万元钱存入村集体账户,也未分给参与征收工作的其他村干部,并私自将这68万元钱进行私分,其中黎某某分得34万元,涂某某分得34万元钱。
2.2015年11月份期间,王某某结算得到**村第二笔拆迁款37万元钱,在**乡黎某某和涂某某的投资公司办公室交于二人,但黎某某和涂某某二人并没有将这37万元存入村集体账户,也未分给参与征收的其他村干部,并私自将这37万元进行私分,其中黎某某分得187500元,涂某某分得187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安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